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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北林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高永胜与黑龙江省宝泉岭宝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永胜,黑龙江省宝泉岭宝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鹤北林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高永胜,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鹤北局建材商店业主,现住鹤北林业局。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宝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宝泉岭。法定代表人刘田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于波,男,1961年3月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萝北县凤翔镇。本院依法执行高永胜与黑龙江省宝泉岭宝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波买卖合同一案,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宝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存款依法予以划拨,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鹤北林商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成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崔凤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