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行非审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与白静贤土地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白静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津法行非审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同路。法定代表人王合清,区长。委托代理人杜彬,重庆市江津区土地房屋征收储备中心干部,一般代理。被执行人白静贤,女,汉族,1947年9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江津征补(2015)7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被申请人搬迁腾空房屋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迎春审 判 员 陈利斌代理审判员 倪晓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蜀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