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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南宁市方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彭先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方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彭先辉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495号原告:南宁市方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快速环道秀厢段以北的停车场内西楼2楼5号房。法定代表人:何权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朝富,南宁市方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卢业昌,南宁市方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专员。被告:彭先辉。原告南宁市方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彭先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宁市方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朝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先辉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宁市方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于2008年3月以原告的名义购买一辆轻型自卸运输车,车牌号为桂A×××××,根据相关车辆管理法规之规定,被告将该这辆挂靠于原告名下,方能从事合法货物道路运输。为此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8月28日签订了《货运车辆经营合同书》,原告根据合同书之约定为该车辆到相关车管部门进行了相关的登记注册备案工作,并在交通局运管部门为其办理了《道路运输证》。由此,被告已合法经营了该车辆,原告为被告已履行了相关的义务。但从2015年2月起,经原告通知,被告未进行年审、不购买保险,至今该车辆仍未进行年审工作,仍在路上行驶,存在着极其严重的安全隐患,被告这一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货运车辆经营合同书》;2、被告将车辆桂A×××××过户出原告南宁市方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2015年6月11日的庭审中,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告南宁市方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以下证据:1、合同书;2、补充合同;3、登记证书;4、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彭先辉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彭先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经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能够证实其陈述的案件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运车辆经营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被告不依约按时进行车辆的年检,不购买保险,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原告请求解除其与被告于2012年8月28日签订的关于桂A×××××号南骏牌轻型自卸货车的《货运车辆经营合同书》,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南宁市方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彭先辉于2012年8月28日签订的关于桂A×××××号南骏牌轻型自卸货车的《货运车辆经营合同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彭先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龙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覃 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