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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余供贵与余供贵、潘秋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余供贵,潘秋英,章学权,章尚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385号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负责人:金冬秋。委托代理人:钱泽仁,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供贵。被告:潘秋英。被告:章学权。被告:章尚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与被告余供贵、潘秋英、章学权、章尚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30元,减半收取3015元,由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海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许雅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