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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刑复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秦彦平故意杀人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秦彦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复字第39号被告人秦彦平,居民。2013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杨楠,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彦平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秦彦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在复核过程中,依法对被告人秦彦平进行了讯问,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3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秦彦平与李某酒后发生争执,秦彦平将李某拖至昆明市呈贡区七步场村林地内,用刀杀伤李某颈部、胸部,导致李某死亡。秦彦平将李某尸体丢弃在七步场村黄俊清家农田北侧水井内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一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查、提取笔录、示意图、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尸体检验报告、DNA鉴定书、刑事照片、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秦彦平亦对其杀害李某的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认定。在复核期间,被告人秦彦平的辩护人提出秦彦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秦彦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彦平无视国家法律,与被害人李某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便使用刀具杀害被害人李某,并将被害人李某尸体丢弃在一农家农田水井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秦彦平的辩护人提出秦彦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秦彦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原判以此理由已经对秦彦平从轻处罚,故要求再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刑一初字第61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秦彦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昌荣代理审判员  张君晶代理审判员  杨国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志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