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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勃法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淑萍申请执行王坤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勃法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李淑萍,女,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青山乡。被执行人王坤,女,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青山乡。本案在执行(2015)勃法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李淑萍与被执行人王坤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力的(2013)勃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勃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商金宝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