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崔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221号原告:崔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齐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邱凯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