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000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安徽锦浩门业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锦浩门业有限公司,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098-2号原告:安徽锦浩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法定代表人:何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卫峰,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刘文清。被告: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负责人:王春颍。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锦浩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东民二初字第000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同时查封了安徽锦浩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阜南县工业园区双桥木业西侧,纬一路建筑面积2243.32㎡的楼房一幢(房地权证号:南房字14B002**)。2015年7月10日原告安徽锦浩门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锦浩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安徽锦浩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阜南县工业园区双桥木业西侧,纬一路建筑面积2243.32㎡的楼房一幢(房地权证号:南房字14B002**)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春宇审 判 员 郝芝宏人民陪审员 李丛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闫翠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