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异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2015)府执异字第00007号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郭某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执异字第00007号异议人高某某(案外人),男,199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田家寨乡东沟行政村小教厂自然村,身份证号:6127231992********。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府谷县府谷镇。身份证号:6127231987********。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店镇高家坬村后沟**号。被执行人郭某某,女,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世纪花园*单元*****室。被执行人苏某某,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郭某某丈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和被执行人郭某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高某某于2015年6月4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高某某称,2009年10月15日苏某某与高某某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买车协议,将登记在苏某某名下的丰田牌凯美瑞小轿车一辆(车牌号:陕KD15**)买给异议人高某某,且该协议双方已实际履行,该车辆并非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贵院对该车辆采取的执行措施已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立即停止对该车辆的执行,尽快解除对我车辆的查封。异议人高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553-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2014年10月30日府谷县人民法院查封异议人车辆的事实。2、卖车协议书,证明被执行人苏某某于2009年10月15日将为其所有的丰田牌凯美瑞小轿车(车牌号KD1588)一辆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异议人高某某的事实。3、高琴、苏某某证人证言2份,证明被执行人苏某某于2009年10月15日将为其所有的丰田牌凯美瑞小轿车(车牌号KD1588)一辆以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异议人高某某的事实。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4份,证明异议人高某某及亲属在2010年12月21日、2012年2月15日、2013年10月30日、2014年11月4日先后4次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车交纳保险的事实。5、处罚决定书2份,证明异议人高某某的亲属于2012年2月15日、2014年12月2日先后二次在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缴纳罚款的事实。6、田家寨镇东沟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高某某与高琴系姐弟关系。7、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赵某某与高琴系合法夫妻关系。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苏某某于2009年10月15日以25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丰田牌凯美瑞小轿车一辆(车牌号KD1588)卖给异议人高某某,并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苏某某将该车交付高某某。以异议人高某某及姐姐高琴、姐夫赵某某的名义在2010年、2012年、2013年、2014年分别为该车缴纳了四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以姐姐高琴的名义在2012年2月15日、2014年12月2日先后两次在府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为该车缴纳过罚款。另查明,异议人高某某从2009年10月15日购买苏某某的丰田牌凯美瑞小轿车(车牌号KD1588)后一直使用至今,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对异议人高某某所有的丰田牌小轿车(陕KD15**)一辆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异议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苏某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在使用过程中异议人高某某及其亲属为该车交纳过四年的保险费并两次向府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为该车缴纳过罚款、处理违章,可以认定该车买卖关系成立。该车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异议人已实际占有,尚无证据证明双方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故我院不宜对异议人高某某所有的丰田牌小轿车(陕KD15**)一辆予以查封。本案属诉讼期间的保全措施,对该措施有异议应当申请复议,而不属执行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异议人高某某所有的丰田牌凯美瑞小车(车牌号:陕KD15**)的查封。(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建平审 判 员 张永霞代理审判员 赵 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白鸿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