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行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邱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卢某某,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713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女,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邱某某,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申请执行人卢某某依据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浦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依法发送执行通知书,采取网上查询、冻结等措施,被执行人邱某某已履行(2012)浦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浦执行字第713号一案已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胡于军执行员 林忠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雪卿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