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法执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慈利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国元、姜军辉、张资生、谢秋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利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国元,姜军辉,张资生,谢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慈法执字第211-2号申请执行人慈利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中路金穗商业街7-112-114。法定代表人徐永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国元,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姜军辉,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资生,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秋英,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慈利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国元、姜军辉、张资生、谢秋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4)慈民二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慈利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慈利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资生自愿达成一致协议:被执行人张资生从2015年7月始,每月在6日前给申请人慈利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还款3万元,至欠款还清为止。同时,将已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冻结的谢秋英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解除冻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慈利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资生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可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被执行人张资生没有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慈利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慈民二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扬顺审判员 牟兵初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熊中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