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4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宁县春荣乡。委托代理人苏永林,甘肃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宁县春荣乡。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原告张某某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折半收取,由张某某负担50元。审 判 长 王续成人民陪审���刘有明人民陪审员 李建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谈天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