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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田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田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袁某某,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田某某,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王某某,女,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经本院通知至今未交付诉讼费,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袁某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的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瑞审 判 员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王剑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郑雅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