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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二终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魏某与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某,贾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8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上诉人魏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9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魏某于2015年7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魏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荣昌代理审判员  孙欣欣代理审判员  史广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绍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