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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广州海伟模具有限公司与欧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海伟模具有限公司,欧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3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海伟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伟廷。委托代理人:王利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梅。委托代理人:郑海,王莉虹,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海伟模具有限公司(下称“海伟模具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海伟模具公司以其与欧梅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海伟模具公司以与欧某成某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海伟模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海伟模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年 亚审 判 员  魏 巍代理审判员  康玉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燕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