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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周静与余羽裳、邱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静,余羽裳,邱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018号原告周静。委托代理人周象文,甘肃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羽裳。被告邱彦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静诉被告余羽裳、邱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静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7元,减半收取2633.5元,由原告周静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姬维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