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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福勇诉毕建斌、毕晓萍、管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勇,毕建斌,毕晓萍,管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刘福勇,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毕建斌,男,汉族,居民,现住址不详。。被告:毕晓萍,女,汉族,居民,现住址不详。被告:管黎明,男,汉族,居民,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勇诉被告毕建斌、毕晓萍、管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诉状载明的被告毕建斌、毕晓萍、管黎明的地址,本院向被告邮寄送达应诉材料,邮政部门以原址查无此人为由退回本院。本院到原告提交的被告毕建斌、毕晓萍、管黎明住所地进行送达,无法找到该人。在本院调查时,原告告明确表示其不能提供三被告现在的详细住所,且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刘福勇。审 判 长  陶 军人民陪审员  张强配人民陪审员  王坤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珑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