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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夏聚生、刘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聚生,刘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779号申请执行人:夏聚生,男,195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被执行人:刘欣,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夏聚生申请执行刘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夏聚生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河民初字第02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建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