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第007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陕西跃洋商贸有限公司、郝仲芹、陕西奥铌隆物资有限公司、贾学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陕西跃洋商贸有限公司,郝仲芹,陕西奥铌隆物资有限公司,贾学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753-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祁河。被执行人陕西跃洋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仲芹。被执行人郝仲芹,女。被执行人陕西奥铌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75号。法定代表人贾学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贾学工,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陕西跃洋商贸有限公司、郝仲芹、陕西奥铌隆物资有限公司、贾学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3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陕西跃洋商贸有限公司、郝仲芹、陕西奥铌隆物资有限公司、贾学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银行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陕西奥铌隆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奥铌隆物资有限公司、郝仲芹,均未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在贾学工在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有开户,但账户余额为239.35元,西安银行有开户,但账户余额为15.96元,在中国建设银行陕西分行有开户,但账户余额为666.7元,均不足以支付本案案款。后本院向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陕西跃洋商贸有限公司、郝仲芹、陕西奥铌隆物资有限公司、贾学工名下均无车辆信息。本院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建设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被执行人郝仲芹名下有两套房产,这两套房产已被我院(2015)雁执字第00754号案查封,现在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待评估拍卖后,参与分配。因被执行人陕西跃洋商贸有限公司、郝仲芹、陕西奥铌隆物资有限公司、贾学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作出(2014)雁执字第00753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陕西跃洋商贸有限公司、郝仲芹、陕西奥铌隆物资有限公司、贾学工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陕西跃洋商贸有限公司、郝仲芹、陕西奥铌隆物资有限公司、贾学工已被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07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灵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