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仰宗清与丁玉朋、丁广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仰宗清,丁玉朋,丁广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198号申请人仰宗清,信贷员。被执行人丁玉朋。被执行人丁广连,农民。申请人仰宗清与被执行人丁玉朋、丁广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0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仰宗清于2015年2月16日向来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玉朋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丁广连患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2014)来民一初字第00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明翠执行员 张玉碧执行员 郭跃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