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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行终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苗富生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行终字第6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苗富生。苗富生因诉太谷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认定是否合法一案,不服太谷县人民法院(2015)太行立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苗富生上诉称,一审裁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上诉人作为集体土地的权利人,因太谷县国土资源局“答非所告”不答复,侵犯了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裁定依法予以受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对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只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能依法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苗富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不能证明其符合起诉条件。综上,原审处理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雪平审 判 员  张晓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