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执字第3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冯荣碧、陈建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汇执字第384-1号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金禄,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冯荣碧,女,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陈建生,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4)汇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冯荣碧、陈建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冯荣碧、陈建生支付申请人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冯荣碧、陈建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冯荣碧、陈建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早审判员 张元书审判员 李占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欣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