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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通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京昆高速LJ-7项目经理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939号原告河北通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法定代表人王彦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京昆高速LJ-7项目经理部,地址河北省井陉县。法定代表人任学东,该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通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京昆高速LJ-7项目经理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通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通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43元,保全费2182元,由原告河北通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兰涛审 判 员  张万欣人民陪审员  郭立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