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龙法民一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周健宝与惠州市艺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余中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健宝,惠州市艺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余中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民一初字第213号原告:周健宝,男。被告:惠州市艺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中平。被告:余中平,男。本院审理原告周健宝诉被告惠州市艺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余中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健宝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健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80元,减半收取3990元,由原告周健宝负担。审判长  廖伟荣审判员  林文广审判员  肖吉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蓝梦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