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龙法民一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周健宝与惠州市艺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余中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健宝,惠州市艺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余中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民一初字第213号原告:周健宝,男。被告:惠州市艺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中平。被告:余中平,男。本院审理原告周健宝诉被告惠州市艺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余中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健宝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健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80元,减半收取3990元,由原告周健宝负担。审判长 廖伟荣审判员 林文广审判员 肖吉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蓝梦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