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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三明市宏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三明市宏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何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985号原告福建省三明市宏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荆东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秋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秀英,女,195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何云,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三明市宏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强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三明市宏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元2568元,减半收取1284元,由原告福建省三明市宏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巫朝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裴曹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