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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赵志磊、谷美岩与胡兴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民初字第604号原告赵志磊,委托代理人张道建,惠民天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谷美岩,委托代理人张道建,惠民天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兴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号。负责人李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先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职工。原告赵志磊、谷美岩与被告胡兴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志磊及谷美岩的委托代理人张道建、被告胡兴刚、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先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志磊、谷美岩诉称,2015年2月9日17时05分,被告胡兴刚驾驶鲁M×××××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惠民县开发区10KV圣南线28号处,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赵志磊驾驶鲁M×××××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鲁M×××××轿车驾驶人赵志磊及乘车人谷美岩受伤。此事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9150元。被告胡兴刚辩称,请求依法处理。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被告公司在核实相关证据后,对于原告的合法合理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依法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进行赔付;诉讼费及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庭审中,原告赵志磊、谷美岩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欲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2、原告赵志磊、谷美岩住院病案、用药明细、诊断证明、医疗费单据。欲证明原告的住院治疗及支出费用情况。3、原告谷美岩司法鉴定书及鉴定费。欲证明原告谷美岩的伤残等级等情况。4、原告家庭户口本。欲证明原告身份及护理人员情况。5、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及收费单据、施救费单据。欲证明原告车辆损失及支出费用情况。6、交通费单据一宗,计款500元。欲证明原告支出的交通费用。经质证,各被告对以上部分证据有异议,提出谷美岩住院病案中载明原告谷美岩有××史,应扣除该部分治疗费用;原告车辆损失鉴定价值偏高;施救费偏高;交通费偏高,请求酌情认定;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1号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交警部门依法作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确认为有效证据。原告提交的2号证据系医疗机构对原告住院治疗情况的真实记载及收费,是真实的,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或申请司法鉴定,确认为有效证据。原告提交的3号证据系由本院委托,相关机构依法作出,是真实合法的,确认为有效证据。原告提交的4号证据,证明了原告身份情况,是真实合法的,确认为有效证据。原告提交的5号证据,系滨州市光正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依法出具的鉴定文书,是真实的,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或申请司法鉴定,确认为有效证据;其他收费是原告合理支出,确认为有效证据。原告提交的6号证据系是事故发生后原告的正常支出,交通费酌情认定为300元。依据以上有效证据、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2月9日17时5分许,被告胡兴刚驾驶鲁M×××××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惠民县开发区10KV圣南线28号处,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赵志磊驾驶鲁M×××××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鲁M×××××轿车驾驶人赵志磊及乘车人谷美岩受伤。2015年3月4日,惠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00036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兴刚负事故全部责任、赵志磊及谷美岩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赵志磊在滨州市中心医院拍片检查、原告谷美岩在滨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2天,支出医疗费48819元。2015年5月21日,淄博骨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做出(2015)临鉴字第(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谷美岩肋骨骨折之伤构成十级伤残、右侧锁骨骨折致右肩关节功能丧失之伤构成十级伤残;院内外护理期限共为50天,护理人数为1人。原告谷美岩为此支付鉴定费1300元。滨州市光正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赵志磊鲁M×××××轿车车辆损失价值为35767元。原告赵志磊为此支付鉴定费1030元、施救费2200元。另查明,涉案鲁M×××××轿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100000元。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赵志磊及谷美岩系母子关系,均系城镇居民。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赵志磊、谷美岩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48819元、护理费4003元(80.06元∕天×50天)、残疾赔偿金66626.16元(29222元∕年×19年×12%)、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元(3元∕天×22天)、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车损35767元、鉴定费2330元、施救费2200元,共计161111.16元。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确定,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被告胡兴刚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对于原告赵志磊、谷美岩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胡兴刚承担赔偿责任。涉案鲁M×××××轿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负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此,对于原告赵志磊、谷美岩的损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按照原告的实际损失及保险赔偿比例予以赔偿。原告赵志磊、谷美岩剩余经济损失,由被告胡兴刚按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予以赔偿。原告赵志磊、谷美岩的其他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志磊、谷美岩经济损失83929.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志磊、谷美岩经济损失748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胡兴刚赔偿原告赵志磊、谷美岩经济损失233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赵志磊、谷美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83元,由被告胡兴刚负担。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至原告账户:中国建设银行惠民县支行621700226000135046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俊峰审 判 员  崔荣华人民陪审员  任 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磊-附件:民事判决书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平安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3、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4、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5、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6、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