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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执民字第6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黄聂奎与张仁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聂奎,张仁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670-1号申请执行人:黄聂奎,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仁青,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聂奎与被执行人张仁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仁青在甬丰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份额及分红、派现价值29538元,但分红、派现条件尚未成就。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67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