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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民初字第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志明与韦永军、资中县青山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明,韦永军,资中县青山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2085号原告李志明,男,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被告韦永军,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被告资中县青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公民镇楠木寺。法定代表人,韦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明诉被告韦永军、资中县青山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明于2015年7月10日撤回对被告资中县青山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明撤回对被告资中县青山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闵厚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