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石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沈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石民初字第482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董志伟,如皋市石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名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徐向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