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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03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谢豪松,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委托代理人严晏平,茂名市茂港区司法局南海法律服务所。原告杨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宪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豪松、被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严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起诉称,原告本籍为高州市人。原、被告于2011年10月份因互联网上QQ相识,同年年底初次在深圳见面,于2012年2月在XX区民证局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加上双方性格不合,婚后非但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反而矛盾日益加深。被告性格偏狭,大男人主义,视原告为其附属品,经常谩骂和殴打原告。被告不务正业且又生性好赌,经常为了打牌而通宵达旦,完全不理会家庭、也不能理会原告的感觉。为此,双方经常冷战。特别是自结婚以来,双方的矛盾日益加深。2014年5月,原、被告分居至今。2012年8月2日,原告生育了一儿子田XX,田XX也一直由原告带养至2014年5月。由于被告性格问题,完全不适宜抚养儿子田XX,因此,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儿子应由原告抚养为宜。为了感化被告,原告一直忍辱负重,但被告却不思悔改,甚至变本加厉,对原告的伤害更是无以复加。分居以来,双方根本无任何感情上的交流,更妄谈夫妻生活。提及感情问题,被告总是叫原告到法院起诉离婚,但就是不肯与原告协议离婚。事实上,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根本无和好的可能。为此,被告还于2014年11月12日写下了一份因双方感情破裂的离婚协议书。足以证实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双方没有共同的债权,也没有共同的债务。故此,为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儿子田XX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田道轩生活费1200元,直至田XX年满十八周岁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田某某辩称,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根深蒂固,应不准予离婚为宜。原告在其民事诉状中称:“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加上双方性格不合,婚后非但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反而矛盾日益加深。被告性格偏狭,大男人主义,视原告为其附属品,经常谩骂和殴打原告,被告不务正业且又生性好赌,经常为了打牌而通宵达旦,完全不理会家庭,也不能理解原告的感觉。为此,双方经常冷战,特别是结婚以来,双方的矛盾加深。2014年5月,原、被告分居至今。”(民事诉状1页倒16行至21行)原告上述说法是违背客观事实的。原、被告自2011年6月相识,自由恋爱,经过长期的互相了解后,结为秦晋之好,然后按农村习俗摆酒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2月双方到XX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书,从法律上确立双方之间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后于2012年8月2日生育了儿子田XX,现由原告母亲林XX带养,原被告婚后夫妻双方恩恩爱爱,和睦相处,相敬如宾,尽管原告个性较强,但被告始终能时时处处相让,维护夫妻和好的大局,从原、被告双方相识恋爱结婚至今,从没有吵打过一次,这一点众所周知,被告没有赌博及打牌的顽疾。但2015年春节期间原告还主动回家与被告同居过夫妻生活,这充分证明了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基础根深蒂固,应不准予解除婚姻关系为宜。二、假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原、被告双方共同生养的儿子田XX应归被告抚养。原告在其民事诉状中称:“2012年8月2日,原告生育了一儿子田XX,田XX也一直由原告带养至2014年5月。由于被告性格问题,完全不适宜抚养儿子,因此,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儿子应由原告扶养为宜”(民事诉状1页倒17行至19行)原告上述请求是毫无理由的,应予驳回。原、被告共同生养的儿子:田XX,现年4岁,自儿子出生以来,便由被告父母一手含辛如苦抚养长大,饱含着被告父母的多少心血,爷孙婆孙之情难舍难分,所以,假若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原、被告双方共同生养的儿子均应归被告带养。主要理由有:1、原告作为一个单身女人,外出打工,无力照顾儿子。2、被告父母现在有固定的房屋带养原被告的儿子,而原告离婚后不具备这个条件。3、原、被告共同生养的儿子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成长,继续随被告父母生活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为此,原、被告双方共同生养的儿子应归被告带养。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田某某经网络聊天相识并恋爱,于2011年XX月XX日摆酒结婚,于2012年2月3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XXXXXX)。双方于2012年8月2日生育儿子田XX。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于2014月份开始分居生活。双方婚生儿子田XX一直跟随被告生活,抚养费亦由被告负担。2015年5月1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各执己见,本院主持双方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田某某是自由相识恋爱后自愿结婚,并生育一子,婚姻基础较好。虽然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但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还有和好的可能性。如果原、被告轻率离婚,会给双方及儿子的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夫妻双方缺乏沟通交流,是造成夫妻感情不和的主要原因,对此,双方都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原、被告双方应通过积极沟通,以改善紧张的夫妻关系。如果双方能坦诚相待,加强交流沟通,尽力履行丈夫和妻子,父亲和母亲的责任,夫妻间定能和睦相处。同时,夫妻间需放弃前嫌,消除误解,真诚相对,相信日后定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理据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宪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