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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宋岭与河南省鑫栗园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岭,河南省鑫栗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657号原告宋岭,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娜,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鑫栗园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丹,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沈祥丰,河南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宋岭与被告河南省鑫栗园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岭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鑫栗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岭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鑫栗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岭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鑫栗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宋岭负担。审判员  郭登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雷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