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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全波与宜城市德鑫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295-1号原告张全波,个体户。被告宜城市德鑫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德鑫公司)。住所地:宜城市原种场。法定代表人胡海华,德鑫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波诉被告德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全波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德鑫公司的价值90万元的财产或金融部门的存款90万元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被告德鑫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使本案审理后能够顺利执行,原告张全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德鑫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冻结90万元或查封价值90万元的财产(详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王志勇人民陪审员刘圆圆人民陪审员刘天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叶玉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