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雁执字第009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西安上上电缆有限公司与陕西荣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上上电缆有限公司,陕西荣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934-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上上电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荣生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上上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荣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西中民高终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上上电缆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中民高终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本院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西安银行、陕西信合等数家金融机构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开立银行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在建设银行小寨支行有开户,但是江苏盐城法院已对该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同时,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执行指挥中心提交了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查询请求,经反馈尚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也无车辆登记。嗣后,又通过陕西省工商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前往被执行人登记的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丽园路紫薇田园都市G区16号楼1单元1102室进行调查,经询问物业人员及相邻住户得知,该处并非被执行人的实际办公场所。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被执行人陕西荣生实业有限公司在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到期债权。嗣后,本院向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曲江临潼华清宫广场项目经理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要求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该处的收入3664839.17元。因该工程项目的审计、结算手续尚未完毕,该笔款项暂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荣生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09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