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孙丁丁与福州市仓山区恒福祥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08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丁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恒福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580号绿色金山四期56号楼406单元。法定代表人何祥辉。上诉人孙丁丁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市仓山区恒福祥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0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丁丁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丁丁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丁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35元,由上诉人孙丁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雪蓉审 判 员 周 军代理审判员 沈军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