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李长明、谢启胜等与魏小勇、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长明,谢启胜,赵忠杰,尹再其,尹检德,王细良,李和伯,刘开云,禹群龙,魏小勇,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保字第60号申请人李长明。申请人谢启胜。申请人赵忠杰。申请人尹再其。申请人尹检德。申请人王细良。申请人李和伯。申请人刘开云。申请人禹群龙。被申请人魏小勇。被申请人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小勇。申请人李长明、谢启胜、赵忠杰、尹再其、尹检德、王细良、李和伯、刘开云、禹群龙以被申请人魏小勇借款未还,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担保义务为由,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怀化市红星南路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号),申请人唐志勇、周崇南自愿用其证号为靖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为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长明、谢启胜、赵忠杰、尹再其、尹检德、王细良、李和伯、刘开云、禹群龙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怀化宏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怀化市红星南路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号)。二、查封申请人唐志勇、周崇南证号为靖房权证字第××号房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能转让、变卖、赠与、抵押、毁损已被查封财产。本次查封最长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本次查封自行解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林审 判 员 向志武人民陪审员 周嘉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贺美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