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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24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国信与周忠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国信,周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2456-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信。被执行人:周忠林。刘国信与周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2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周忠林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权利人刘国信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周忠林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忠林所有的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山水人家1××号房产(产权证号:2007013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郭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