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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法商清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庆柳与被申请人南京脉迪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庆柳,南京脉迪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法商清算字第1号申请人胡庆柳,男,1969年5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余栋华,海军指挥学院法律顾问处律师。被申请人南京脉迪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脉迪森公司),住南京市浦口区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星火路10号A座701室。法定代表人朱元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小青,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算组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所,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世贸大厦A1-16层。负责人许建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庆柳申请被申请人脉迪森公司清算一案中,依法指定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所为本案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申请人胡庆柳于2015年7月5日申请撤销清算。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庆柳申请撤销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脉迪森公司清算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胡庆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莉审 判 员  程 萍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