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丁广学与何绍国、常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广学,何绍国,常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479号原告:丁广学,住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被告:何绍国,住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被告:常丽华,住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广学诉被告何绍国、常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期间,原告丁广学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海军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广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