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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丁广学与何绍国、常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广学,何绍国,常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479号原告:丁广学,住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被告:何绍国,住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被告:常丽华,住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广学诉被告何绍国、常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期间,原告丁广学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海军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广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