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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海典华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富华利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来凤安普罗(集团)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典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富华利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来凤安普罗(集团)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292号原告上海典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玉萍。委托代理人贾芳,员工,女,汉族,被告深圳富华利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军。被告来凤安普罗(集团)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文平。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典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8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霍 云 波人民陪审员 梁   琴人民陪审员 邱 权 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曹婉(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