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洮执异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长江申请鲍明海等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三跃村民委员会,李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异字第2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三跃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跃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付春光,系主任。申请人李长江,住乌兰浩特市。异议人(被执行人)三跃村委会与申请人李长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对(2014)白洮执字第62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被执行人)三跃村委会称:内蒙古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委托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行(2013)乌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异议人从未收到过该案开庭���票和判决书甚至原告是谁都不清楚。异议人在接到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14)白洮执字第626号民事裁定书才知晓此案件,因此执行依据的判决书程序严重违法。同时,洮北区法院查封其名下的存款100,500.00元,此款是建委动迁办发放给村民的征地补偿款,因村民尚未取走,一直留存地账户内,异议人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没有自己独立账户,全乡十几个村都共同使用乡农经站一个账户,故洮北区法院扣划的钱款非本异议人存款,为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以免造成村民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现特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查封,返还扣划的钱款。本院查明,内蒙古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委托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3)乌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异议人三跃村委会针对其提出的主张,提供如下相关证据:白城市土地房屋��收综合办公室情况说明(原件1份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情况说明(原件1份)。本院认为,首先,针对异议人提出的称:“从未收到过(2013)乌民初字第581号案件的开庭传票和判决书,甚至原告是谁异议人都不清楚,该民事判决书程序严重违法“一说法,异议人未提供任何证据,异议人如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关证据后,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其权利。而关于本院依据(2013)乌民初字第581号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下发的(2014)白洮执字第626号民事裁定书,同时,对异议人(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中的存款100,500.00元,进行查封的程序是合法的。异议人(被执行人)虽提供了相关证据,上述证据只证明款项来源及部分款项去向,而账户内的余款未能证明异议人提出的该存款非自己所有的相关证据。根��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其提供的证据与本案虽有关联,但理由并不充分。综上所述,其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返还扣划的钱款理由不能成立,故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胡忠宝审判员  马春平审判员  张成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久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