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知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平阳凯旋宫娱乐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平阳凯旋宫娱乐中心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知民初字第6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王利民(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阳凯旋宫娱乐中心。法定代表人:鲍宗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平阳凯旋宫娱乐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员 邹丽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戴程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