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5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原告姜胜与被告李爱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胜,李爱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112号原告姜胜被告李爱弟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胜与被告李爱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胜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胜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晓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牛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