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太和县吉祥车业有限公司与李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吉祥车业有限公司,李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048号原告:太和县吉祥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表人:李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问清,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立,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吉祥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张燕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