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XX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times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月7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6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以佳东检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案。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在其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中华社区富怡雅居小区2单元804室租住的房屋内,6次向吸毒人员张××提供冰毒并容留其吸食。2013年12月24日,侦查机关在刘××家中将其与张××抓获,并在客厅茶几下查获吸食工具1套、疑似冰毒物质1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冰毒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3.3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证言、检查笔录、归案经过、收缴物品清单、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视其当庭认罪等情节,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丛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曹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