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5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欢与吕洪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欢,吕洪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955号原告:刘欢,女,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吕洪涛,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欢与被告吕洪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金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