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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执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锦林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李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303-1号申请执行人王平,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被执行人李锦林(又名李文才),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安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锦林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锦林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锦林的存款424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