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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书香与赵伟、化立军、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香,赵伟,化立军,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029号原告:王书香,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赵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化立军,住北京市密云县。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甲50号1号楼11层。原告王书香与被告赵伟、化立军、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书香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赵伟驾驶的被告化立军所有的京Q61R**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书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赵伟驾驶的被告化立军所有的京Q61R**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井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苗 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