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东台市天虹色织厂与杜龙玖、扬州市舜大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天虹色织厂,杜龙玖,扬州市舜大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0743号原告东台市天虹色织厂,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新团小街西首2号。投资人姜存龙,厂长。委托代理人汪义勇,居民。被告杜龙玖,居民。委托代理人谈天翔,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舜大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霍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荃,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天虹色织厂与被告杜龙玖、扬州市舜大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市天虹色织厂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从程序上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天虹色织厂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台市天虹色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东台市天虹色织厂负担。审 判 长 唐彬彬代理 审 判员 徐惠琴人民 陪 审员 贲道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代) 常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