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调确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惠贞因存款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惠贞,包恩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650号申请人张惠贞,女,193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包恩广,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惠贞、包恩广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惠贞、包恩广因存款继承纠纷,于2015年7月10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被继承人包乐钧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文化东路分理处的存款本息(存折号码:370118561580、账号:2193439980100007950),归甲方张惠贞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綦俊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