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为与宣颖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为,宣颖,邢瑞雪,徐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686号申请执行人:陈为,农民。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陈平,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黄湾乡梨园村梨东队**号,身份证号码:3411261978********。被执行人:宣颖,无业。被执行人:邢瑞雪,无业。被执行人:徐嫚丽,无业。申请执行人陈为申请执行宣颖、邢瑞雪、徐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宣颖欠原告陈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9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于2015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邢瑞雪、徐嫚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宣颖、邢瑞雪、徐嫚丽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